摘要
国内现有的企业合规研究呈现多学科、多视角的研究形态,并围绕刑罚论、单位责任论、刑事政策学以及犯罪预防理论展开了较为充分的讨论。在研究方法上,企业合规的研究应当逐步实现教义学化,为合规制度的构建提供稳定的理论架构;在研究方向上,未来的研究需要冷思考,为刑事合规划定制度边界;在具体问题上,企业合规不单独依附于哪一种单位归责模式,代位责任、严格责任与组织体责任都不是合规的制度根基;我国实体法中的单位归责模式以及诉讼协商文化的差异决定了,美国式的企业缓起诉制度不可能成为合规计划的主要激励机制,其引入应有限度;刑事合规制度不以单位犯罪为唯一研究场域,单位犯罪的法定化不是合规制度的必要前提;其他具体问题的研究因缺乏体系性,难免出现判断偏差,论者所称"理论界的误解"实为自身的误解。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