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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研讨
作者:张晓一
来源:
中国保险
, 2009, (07): 17-18.
保险标的
保险法
被保险人
经济法
申报保险
通知保险
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
受让人
合同约定
摘要
<正>旧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存在的问题与争议2002年版的《保险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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