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校园欺凌是困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一大顽疾。在各部门的重拳打击下,校园欺凌仍呈蔓延态势,低龄化案件频现。校园欺凌是“孩子们”的犯罪,传统的规制方式不足以有效遏制校园欺凌问题,刑法需要发挥其功效,应单独设置校园欺凌罪。校园欺凌是复法益犯罪,但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范畴;正视软暴力的危害,涉及徐行犯的罪状设计;要遏制校园欺凌犯罪,必须将其纳入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所能承担的犯罪行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