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旨在防止不具正当权源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冲击与破坏。本罪的保护法益与其短缩的二行为犯构造在立法技术上具有匡正构成要件要素解释路径的意义。本罪系典型的轻罪,将保护法益确立为秩序法益能够在体系上与侵财类罪名保持罪刑的协调。本罪限定“非法债务”的规范意图在于确定债的发生原因适法与否,应当区分“非法之债”“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自然之债”在民法前置法上的法律属性,合理限定刑法规制范围。本罪的催收对象包括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成立本罪的暴力、胁迫程度至少应达到“心理强制标准”。在竞合关系上,本罪的设立调和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间原有的紧张关系。

  • 单位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