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扮演的是起诉的一方,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相对立的,赋予了检察院监督权,此时其既扮演了诉讼参与者又扮演了诉讼监督者的角色。这样的角色配置,让检察院拥有了过多的权力,很可能无法规避正义在权力杂糅的检察院权力过大的境遇中受到非议和猜测。在权力复合的情况下既没有合理的规制,也没有中立的一方来行使合理约束,对正义和公正的实现将会受到更多的制约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