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学界多从法律逻辑角度分析强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鲜见从技术逻辑切入研究的成果。强智能机器人能否出现是讨论其刑事责任的前提,也是否定论对其加以批判的主要原因。人工智能技术的指数级增长与涌现使得强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具有内动力,只有内动力而无需求亦很难将“梦幻”变为“现实”。在军事竞赛、商业化对强智能技术升级存在渴求的政治环境和市场环境下,强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便具有了外动力。在技术内、外动力拉动下,强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现有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的质疑,本质上是人类中心主义滑向了形而上学的机械、静止观,使得刑事理论研究无法为未来的刑事立法提供智识补给。在重构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过程中,亟需解决现有研究中主体内涵阙如、刑事责任认定标准不当和权利保留范围过宽的问题。根据强智能机器人硬件、软件与湿件的特点设置差异性的剥夺感可达到区分制裁梯度的效果,对强智能机器人犯罪的罪名可比照自然人犯罪进行。不过基于处罚成本的考虑,应以对硬件、软件的处罚为原则,以对湿件的处罚为例外,在各种处罚内部又应坚持以轻缓处罚为原则、以严厉处罚为例外。规制强智能机器人的前置法宜采取单独立法模式,在前置法中对智能机器人概念、主体种类、技术更新层次及标准、违法行为表现、处罚种类和等级进行规定,突出对人工智能技术标准的描述和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程序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