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归因于金融创新进程中,金融消费者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初始状态下的不对等,以及规制俘获理论下微观金融组织机构滋生的阻碍事由等,本文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在法律层面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同时对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违法之责予以成本上的考量,以期矫正正义与实质公平的实现。

  • 单位
    哈尔滨金融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