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招标活动中存在一种现象,即一些项目,采购人在招标前已经有了意向单位,想通过招标程序来使自己的"意向"变成合法结果,如果经过招标,恰好是意向单位成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则会按照招标程序顺利确定其为中标人,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是自己意向的中标人,则要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所谓的考察,以种种理由将第一中标候选人淘汰,使其意向的供应商中标,或废掉后重新招标。此种做法常常引发质疑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