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可裁量权的滥用及许可实施的机械主义均为行政许可的恣意,并不符合许可正义实施的要求。许可裁量权的存在及对其功能主义的检视突破了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的原初和典型适用,实质上多数情形下许可标准是法律标准与裁量基准的混合。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有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裁量基准的法律个性,包括全面公开性要求、类别化的技术构造和直接的对外效力,并且这种特性构成了其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