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的出现,方便了消费者作出各式各样的评价内容,极大地降低了消费者获取交易市场中相关商品或服务具体信息的难度,同时也促使消费者评价权不断完善,进而从批评监督权中剥离出来。消费者评价权是公民言论自由在市场交易中的体现,实践中司法机关将消费者评价权与批评监督权混淆,既未注意两者的区别,亦是受“法律适用”角色本位限制的无奈之举。消费者评价权以消费者评价利益为法益基础,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亦与其它权利有明确界限。同时,理想的权利体系中,每个权利都有明确的行权范围。因此,消费者评价权的行权界限亦可以从权利构成要素界限与信息平台管理权限范围两方面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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