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供应商面临资金约束且分担零售商的广告费开展合作广告的情形下,探讨了收益共享契约和回购契约的协调问题,分三种情形进行讨论:正常支付(不融资模式)、零售商垫付广告费用和提前支付货款(两种融资模式)。刻画了契约实现渠道协调及完成渠道收益任意分配的资金临界条件,比较分析了两个契约的协调性:在正常支付下,两个契约等价;在资金短缺且融资下,回购契约优于收益共享契约。特别地,在提前支付下,回购契约不仅能协调供应链,还可实现渠道收益的任意分配。基于契约协调的柔性比较了三种支付模式,结果表明:提前支付模式优于垫付广告费用模式,而后者又优于正常支付模式。最后,分析了初始资金和分配份额对契约协调的影响:供应商初始资金越多,或索要的分配份额越小,供应链的协调越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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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燕山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