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体法律主体建构的三重维度

作者:向达
来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25(05): 79-88.
DOI:10.20089/j.cnki.issn.1009-105x.2023.05.007

摘要

主体是西方理性主义哲学的核心范畴,法律是理性的化身,法律主体因而具足了理性的属性。法律主体的多层次性,为理解其内涵及其行为带来了复杂性。基于法律主体的理性本质,分析不同层面的法律主体的样态,这成为解读法律主体的一把钥匙。法律主体可从个体、社会及国家三个层面来理解,其中最基本的是个体层面的法律主体。个体法律主体有个体、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的存在样态,作为法律和伦理的实体,三者的理性和“普遍性”呈递增之势,个体法律主体只有圆融于国家层面,成为“普遍伦理”的化身,才能去除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的个体法律主体的特殊性及片面性,在“普遍伦理”的统摄下实现“我”与“他者”及“国家”的和谐,从而解决片面与普遍、理性与自由的矛盾,实现“能分使群”的人的现代价值,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