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物权法领域中,违法建筑的私法地位颇有争议。现有的司法实践倾向于加强对建筑合法性的举证要求,不承认违法建造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违法建筑的法律地位固应低于合法建筑,但无权利说不利于建造人利益的保护;占有说难以解释其权源问题,所受保护也较为有限;动产所有权说或是扭曲了民法上有关物的分类的原有逻辑,或是误读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标准。我国实证法的规定与不动产的本质决定了违法建筑仍然是不动产。其所有权是建造人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公法上的管制并不否定权利的取得,只是该所有权附有相应的公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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