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利益承载的血缘或经济利害关系有降低道德风险发生概率的可能,人身保险利益仍有存在之必要,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的拟制规定不足以解决其他团体形态投保的问题,在阻碍员工福利保障功能实现的同时也掣肘了团体保险的发展。重新建构的投保人代理理论试图越过保险利益原则,却面临着传统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难以界分、有违保险对价平衡原则的问题。团体保险相对个人保险而言,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甚微,应将关注点聚焦于尊重被保险人意志与保障被保险成员的利益,投保单位在投保团体保险时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受益人应限定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