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关涉《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和民法典物权编之编纂,已完成大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其亮点,但对其与民法典物权编的关系尚未妥当处理,立法者在法律规则设计中亦没能体悟透彻政策意蕴。其制度设计有违在立法中的规范作用,混淆民法物债二分的基本原理,忽视法体系化与协调适用的要求,对乡村重要实际问题的系统解决态度有轻怠之嫌。落实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应然立法路向及其解释是:与"落实集体所有权"精神有效衔接,重申并进一步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科学地位,精确界定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和性质,为农地规模经营亟需的金融担保提供法治的正当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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