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仲裁均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通常情况下,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斥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管。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具有诸多不同于诉讼程序的特征。仲裁条款不应排斥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管,担保物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