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及其辩护是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的一个重点内容,但他关注的不是辩护成功与否,而是以何种方式展开辩护。新的辩护方式需要明确:第一,政治合法性需要一种公共理性的辩护,这涉及公共理性的限度和范围以及运用公共理性的前提和对象;第二,公共理性的内容由独立政治理念、政治价值与政治原则充实,其形式表现为公民理性,其目标在于维系公民关系;第三,公共理性辩护虽然在独立政治领域进行,但它并没有隔绝各种整全性学说,也没有否认一般政治决定程序,因此,这种辩护既是深刻的,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