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担保人属于连带债务人,行使内部追偿权应当受到《民法典》第519条的限制。对于共同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份额,当事人之间如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因共同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类型的不同,宜采取比例法进行计算共同担保人的内部分担份额。共同担保人进行内部追偿应以向债务人追偿作为前置要件,对于承担担保责任超过内部分担份额的共同担保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尚未足额承担内部分担份额的共同担保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