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借款行为的效力判断

作者:林前枢; 林晓玲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08): 35-38.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08.011

摘要

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实施的直接借名借款行为,出名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间接借名借款行为,均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处理。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不知借名约定且其只愿意与出名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由出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在直接借名借款行为中,债权人对此还享有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