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行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的目的是限制线性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对生态功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实现提供公共服务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但严格保护的实质和精简高效的程序并不是对立关系,在程序上是否有必要将论证工作作为单独的前置条件或行政许可是有待商榷的。如果通过对现有制度的优化可以落实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就不必新增单独的行政许可或前置条件,这样不仅可以将上级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还可以节约建设成本、减少事务性工作、避免公共资源浪费。本文通过分析生态保护红线概念和起源、不可避让论证的实践、论证内容与现有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叠情况,来论证对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线性基础设施单独进行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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