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刑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自洗钱"行为入刑后,实施掩饰、隐瞒等"自洗钱"行为应单独定罪,并与上游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要区分单纯的持有,或者依照财物的通常效能加以占有、使用、窝藏、转移等"物理层面"上转移赃物的行为,并要注意"自洗钱"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等传统赃物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