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居住权和抵押权产生冲突时,原则上登记在先的权利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权利,但存在除外情形,即当已抵押房屋为居住权人的唯一居住用房时,出于优先保障居住权人基本生存权的考量,此时允许后设之社会性居住权优先于先设之抵押权。社会性居住权获得倾斜保护具有正当性基础,且需满足主体是弱势群体、目的正当、客体规格受限等构成要件。涤除后设之社会性居住权应遵循比例原则,且应注意债务人恶意与第三人设立虚假居住权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