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构成,二审程序是现代国家对于“为刑事被告人提供至少一次救济机会”理念的制度表现。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围绕二审程序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还妨碍了二审程序救济功能的发挥。通过引入上诉审构造理论,可以发现这些问题在本质上反映的是现行二审程序的结构问题。未来可以考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转变二审程序构造,推动我国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程序从无因上诉到有因上诉,从全面审查到有限审查,从随意改判到谦抑裁判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