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同层面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且这些价值取向具有独立意义,应当在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得到相应体现。除程序法上的罪刑逻辑关系,刑事政策与社会认知对于罪刑逻辑关系也具有不同理解,故罪刑逻辑关系并不只是刑事实体法层面的问题。对于认罪认罚的行为人,应当先在实体法的意义上予以罪刑合理性的分析,以实现刑法体系中的罪刑均衡,然后在此基础上予以程序法意义上的从宽减免,进而实现刑法体系之外的罪刑均衡,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独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