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未来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但同时未成年人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给予其最大限度的特殊保护。我国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其中,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接触也是对未成年人影响最为深远的基本社会单位,因此家庭保护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最主要的途径。文章以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为接入点,分析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在民事法律框架下的现状和不足之处,并着重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问题,希望国家可以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一步强化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的突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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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州外语外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