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晋卫监督发〔2022〕2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监督检查中心:为规范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约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