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清代是中国古代监察法规比较严密完备的时期。清政权在建立和巩固的过程中,其监察体制就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在中央,建立以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的中央监察体系,统率六科、十五道、各专差科道、宗室御史处、稽察内务府御史处等,地方督抚也由都察院节制。在地方上,总督、巡抚均兼都察院职衔,同时设置按察使、道等,形成巡按御史与专差御史相结合的督抚监察体制。为有效发挥监察作用,清代在监察官员的铨选、任免、考绩、奖惩等环节中,制定了完备的规章制度。有清一代在吸收历代监察法内容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