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受到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对"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兜底条款的解释。在解决该罪名司法适用困境的问题上,存在立法论与解释论两种路径。应采取实质解释论的立场,立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范用语和规范保护目的,基于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对本罪的规范构造进行分析。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认定上,应重视行为对象对本罪认定的意义,并考虑行为人主观违法要素是否存在被阻却的正当化事由。同时,也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红线,审慎通过解释论防止破坏生产经营罪沦为"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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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