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驱动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度收集用户隐私数据,是兼具垄断性质和消费者隐私利益保护的新型滥用行为,提出了反垄断法保护隐私利益的难题。本文以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损害后果为视角,可将其定性为剥削性滥用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但在规制中存在《反垄断法》规范中的障碍、不同部门法之间难以协调、隐私数据保护难以衡量等困境。深入考察该行为所造成的排除限制竞争和创新损害等其他竞争损害,反垄断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同时应对新型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进行调整。具体规制中应当全面分析过度收集行为造成的多元竞争损害,辅以隐私数据保护程度的分析和评价工具,综合认定该类新型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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