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规则存废之争由来已久,至今未有定论。不可否认的是其在促进音乐作品传播、提高音乐作品利用效率以及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该条款还有利于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的利用与传播,因此该条款仍有存在的必要。但由于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的规定尚不完善,帮助实施该规则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不健全,导致该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已经接近尾声,急需对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法律条款予以完善并对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实施机制予以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