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无权占有物所生孳息课征个人所得税,牵涉民法与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收客体界定、税收客体归属上的适用等税法的基本问题。因民法相对于税法具有先在性,民法与税法关联紧密,以及法秩序要求统一,故界定民法上的无权占有物所生孳息的概念是其后课税的基础。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是否应税的规定存在差异,对无权占有房屋出租所生租金情形中纳税义务人的认定也缺乏统一规则。从学理上分析,量能课税原则中有关税收客体的负税能力,表现为一种净资产之增益,其中也包含市场实现的考量。对税收客体归属的认定,以"私法所有权说"为原则,以"实质归属说"为补充,可兼顾税法与民法之协调关系与量能课税原则的贯彻。据此,审视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应税所得、税收客体归属以及税收征管等规则方面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