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自2012年列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来,经过2016年的对应细化与修订,其在保障人权、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品格证据对于衡量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有破坏证据、危害证人、潜逃等社会危害性有重要的作用,而这些情形恰恰是羁押所要防范的。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所需考虑的犯罪嫌疑人品格证据不应仅局限于线下环境,应该同时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中的言论和行为,以期对犯罪嫌疑人羁押与否给予一个客观中肯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