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认定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财物的没收存在法律属性不清、判断标准不明等困境,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兼具维护财产秩序与预防犯罪的功能,所没收的财物危险性应与违禁品相当,并遵循事实评价到价值判断的顺序,采取类型化的分析方法,综合考察涉案财物自身价值、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利益衡量视野下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