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条文自身的局限性与复杂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必要存在。在司法实践当中,针对"教唆不满14周岁人犯罪"这类案情,刑法并没有直接性的条文规定。实践当中往往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之规定。面对此景,我们应该追随在教义学的旗帜下,准确合理地把握刑法该条文的规范保护目的,进而对其进行刑法解释,将此类情形排除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并根据间接正犯的理论给予其正确的刑罚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