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盗窃罪上主张秘密窃取说,遗憾的是,不少教材采用该观点时用主观秘密性作为判断盗窃罪有无客观秘密性的标准,由此招致了批评。张明楷教授借鉴德日刑法理论,提出了平和窃取说,并对传统的秘密窃取说展开批判。平和窃取说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在运用历史解释、比较解释方法方面并不成功,对其自身衍生问题的解决方案也不理想,不宜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所接受。在我国目前的刑法语境下,秘密窃取说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