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承制度是民事法律中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产归属与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继承权的丧失与宽宥是继承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在原《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新增宽宥制度并补充扩大其适用情形,填补了原有规则的设计缺陷,完善了继承权丧失制度,更加符合民法保障私权自由的原则精神和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实际需求,体现了“人亲和谐、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文关怀”的核心法理思想,具有重大的法律价值。在解释和实施宽宥规则时,应当分别厘清适用与不适用的情形,准确把握其适用时间、适用条件及表现形式,兼顾法理、伦理、情理,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保障功能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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