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时期的行政兼理司法制度,是在人才缺乏、财力不足以及新式法院难以融入基层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折衷式的司法体制。该制度先后经历了审检所制度、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县司法公署制度的演变。行政兼理司法制度既包含了西方近代司法专业化的部分内容,又吸收了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方式;尽管该制度在实践中有一些不可忽视的弊端,但在削弱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控制上,仍有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