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下称外国主权性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本文以2015-2019年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151份裁判文书为样本[1](下称研究样本),期望对样本的分析结果能够对以后的审判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一、研究样本基本特点和情况(一)从案件数量看,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案件数量少、比例低研究样本的151件案件中,2016年作出的裁判文书最少,仅有13件,2018年作出的裁判文书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