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严格分立、不可转换的理论,面临着不能合理解释新的立法现象、不能与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容、造成现有刑事责任理论的混乱等问题。由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在目的、性质和功能上并非处于绝对的对立状态,允许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存在灵活的转化空间,不但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反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有必要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存在转化关系,但必须做出如下限制:轻罪范围内允许存在质(罪与非罪)的转化关系,重罪范围内允许存在量(量刑轻重)的转化关系,并且只能存在由刑事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的单向性转化关系,且必须由法律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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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