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权利进行临时保护是“所有法律机制共同拥有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条件,投资者―国家仲裁的仲裁庭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通用的标准:初步管辖权、案件初步成立、必要性、紧迫性以及比例原则。在投资者―国家仲裁中,仲裁庭没有遵循先例的义务。当事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借鉴ICJ、国际海洋法仲裁庭、国际商事仲裁庭的判例法,但要注意不同法庭或仲裁庭之间存在的差异。虽然“Hela Schwarz案”没有对五项国际公认标准做出重大的发展,但是双方当事人的论证方法和说理仍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可供日后临时措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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