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环境法领域看环境负外部性问题,主要是环境资源的公众共用性及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导致的。环境负外部性除了表现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外,还表现在对经济产业结构及对个人、社会的不良影响方面。对此,在国家适度干预的基础上,运用环境法上的激励机制、环境功能转移、企业衍生性责任等理论,可以对现存环境负外部性问题进行解析,从而促进环境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