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合葬是唐人普遍的丧葬观念,无论原配还是继室,大多都希望能够和丈夫合葬。多娶制下,原配与继室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同穴权的矛盾与冲突。一方面,"先长优先"的传统给予原配与丈夫合葬的优先权,继室主动将原配和丈夫合葬,或在逝前不要求与夫合葬,都会得到社会的赞扬。因此,在原配已经与丈夫合葬的情况下,继室多祔葬在原配夫妻的旁边。另一方面,"继室并嫡"的规定又使得继室拥有与原配相同的权利,因此,在原配夫妻尚未合葬的前提下,继室也有可能抛开原配而单独与丈夫合葬。继室抛开原配与丈夫合葬,客观上的因素是原配去世太久而坟茔难寻或迁坟不易,但本质上的原因则是丧葬多由继室之子或其亲属主持。从唐代墓志呈现的资料来看,不论是原配还是继室合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丧者的身份,礼法虽然是考量的因素,但不是绝对性的因素,是否有子承嗣才是关键。当然,继室与继子、同父异母兄弟之间的关系和父亲的意愿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主丧者的决定,父权文化社会结构带给女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其身后也不能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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