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被告:某设备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18年8月6日我被录用到被告单位工作,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2200元,转正后月工资2800元。10月29日,被告口头通知我交接工作离职。我要求被告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800元(2200元/8月+2800元/9月+2800元/10月);2.试用期满后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2800元;3.10月份工资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