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到案前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分歧意见。主流观点是不宜认定为立功。法院在判决时,也大多按照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将其行为严格限定在"到案后"。本案拟以刑罚目的为视角,从立功制度设立的依据出发,探寻立功的立法原意,以期能对统一立功执法尺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