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恋概念的出现,与我国过高的法令婚龄有关。国际人权对未成年人“恋爱”的自由权作出了保护,我国《宪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自由权也进行了捍卫。“早恋”现象广泛存在,我们要做的是“疏导”,而不是“去堵”。我国正在走法治化路线,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自由权。对于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早恋应进行劝诫,采取特别的警戒措施;对于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早恋应坚持“中立”和“保护隐私”两大原则,同时也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下调我国法定结婚年龄,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