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法医病理鉴定实践中,作为诉讼主要证据的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经常会存在或引发以下问题:(1)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死亡机制等概念不清或相互混用,如把“器官功能衰竭”作为死亡原因等;(2)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概念不清或相互混用;(3)直接死因与辅助死因概念混淆;(4)伤病等多因素致死的案件中,各因素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其在死因构成中的作用区分不清,盲目放大或缩小损伤(疾病)等在死因中的作用力;(5)司法人员及社会大众对法医学死因分析、结论认知存在片面性和局限性。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