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孟加拉乡村银行影响,1994年我国为解决农村扶贫贴息贷款问题,首次引入小额贷款模式,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信贷业务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凭借分散、快捷、灵活等优点,在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主体融资困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性质界定不清、多头监管分工不均等问题,其发展亦面临重重阻碍。本文主要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