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法律语境中,存而不显的环境执法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环境执法方式,因其公法属性,属于执法型行政诉讼。而环境行政责任结构的缺陷导致环境执法诉讼错误地以民事诉讼为制度载体,使得环境执法诉讼与原有环境行政执法制度产生冲突,弱化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和对于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为实现环境执法诉讼的制度矫正,应弥补环境行政责任结构缺陷,取消民事诉讼型环境执法诉讼的立法安排,设立执法型行政诉讼承载环境执法诉讼,协调与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关系,合理安排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诉讼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