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核心在于协调信息主体的民事权益与数据企业的数据流通自由。由于大数据语境更新了数据与信息的定义,带来个人信息界定的新困难,导致保护范围的争议不断、制度规范的界限模糊。同时,传统的人格权或财产权保护模式皆无法理清所谓"个人信息权"的真正权利内涵。理论中提出的融合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综合性权利学说,虽然较之传统模式有所进步,然而这种笼统的权利集合要细化为法律规范尚需时日。站在比较法的立场来看,一方面通过公私法整合保护,满足个人信息公域与私域的复合性保护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信息流转的风险防范机制,将信息保护问题转化为风险评估与决策问题,应当是符合大数据思维的创新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