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直接针对政策制定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定向制裁,可以与外交、调停、武力威胁等政策工具结合使用,较为灵活,便于调整,也不会引发大范围的人道主义灾难。通过金融制裁、资产冻结、旅行禁令和武器禁运等措施,定向制裁可以达到胁迫制裁对象改变行为、限制制裁对象活动能力和向国际社会传递信号的目的。2 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和区域组织实施的制裁都属于定向制裁。虽然在官方文件中联合国和区域组织并未就如何共同实施制裁作出清晰说明,却在制裁实践中磨合出了互为辅助的关系,通常以合作、协调和配合三种模式共同实施制裁。两者在定向制裁实践中,制裁目的相同且目标兼容,决策相互独立却行动配合紧密,措施扬长避短,责任分工有序。联合国和欧盟共同制裁伊朗的案例,充分体现了上述特点。联合国和区域组织之所以在制裁实践中磨合出互为辅助关系的原因在于全球治理机制的碎片化和区域组织的发展,联合国的全球合法性与区域组织的有效执行力互为支持,能有效地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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